《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稱刑法修正案)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內容,除了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由年滿14周歲下調為年滿12周歲)以外,還對安全生產類犯罪、證券市場類犯罪、職務類犯罪、非法集資類犯罪、知識產權類犯罪作了相應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關資本市場內容,是繼證券法修訂后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問責和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完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中的操縱情形認定,加強了與證券法的銜接聯動,明確對三類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彰顯了國家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和決心,構建起“民行刑”三管齊下的立體化證券期貨違法責任追究體系。既回應了市場期盼,也為保障注冊制改革順利推進提供了堅強法治保障。
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證券期貨犯罪內容的修訂將對資本市場治理產生重大影響。
具體來看,一是對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起到明顯的威懾作用。因為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證券期貨犯罪內容的修訂表現為明顯的重刑化,不僅提高了有關罪名的法定刑,擴大了證券期貨犯罪的規制范圍,還強調了部分人員的刑事責任,勢必會警醒有關人員,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二是有助于推進注冊制改革。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證券期貨犯罪內容的修訂中有不少是為了配合注冊制改革而出現的,此舉無疑有助于強化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治理的“行刑銜接”,也避免了司法實踐中有關爭議的出現,對推進注冊制改革是一個有益的舉動。
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刑期上限和罰金幅度,強化“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意義重大。
通過嚴懲實施證券期貨犯罪中的“關鍵少數”和“看門人”,達到全面治理資本市場違法犯罪亂象的根本目的。證券犯罪的發生往往需要多方主體的分工配合,特別是依賴具有特定職責的主體,即“關鍵少數”和“看門人”群體,因此嚴懲上述群體能夠實現對證券期貨犯罪的精準打擊,同時提高懲治證券期貨犯罪效率。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切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推進注冊制改革、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體現了零容忍的監管理念。